从一则失误的教育报道看新闻的客观性 2002年12月1日的《中国教育报》刊发了该报通讯员和记者采写的一篇报道,题目是《究竟是谁之错》,副标题是“对一起同居怀孕大学生被开除事件的调查”。该文分三部分,用了“起因”、“变化”、“说法”三个小标题。 应该说,作为机关报,对于发生在西南某高校的一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反应太迟钝了,广州、北京、重庆等全国各地的报纸和互联网站早在一个星期以前已经刊登大量报道和评论,并引起热烈的讨论。不过,时效性还不是大问题,这篇报道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倾向性却引起读者不满,不少读者反映该篇报道不够客观,一些法学专家和教师也对该报袒护学校管理者的做法表示质疑。 那么,这则报道为什么会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新闻记者和通讯员应该从中吸取那些教训? 一、该报道对事件的陈述明显倾向于学校管理者,而对大学生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未加关注,报道视角主观片面,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 本来,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和客观。但奇怪的是,在对这个事件的描述中,该则新闻字里行间无不强调学校的管理者的做法“正当”,而怀孕大学生及其家长“无理”。如在“起因”这部分中,反复叙说校医院、学院书记、辅导员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却全然没有意识到,作为医疗工作者,把病人的隐私向学校汇报,在客观上会损害病人利益,是违背医生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行为。我国执业医师法明文禁止泄露患者隐私,因泄漏隐私而使病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者,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变化”这一段中,作者强调学校行为的正当性。甚至还把学校的处分意见和单方面的鉴定结论公布出来: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对他们的行为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但是二人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仍为自己“狡辩”……为了严肃校纪,给予怀孕女学生及其男友勒令退学处分。作为高校的处分决定,用"狡辩"这样的词本已有失雅正,在司法文书已经抛弃类似词汇的今天,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还在使用着这样的语言,显然落后于时代,而报道竟然一字不落地照抄,不能不使人怀疑记者是否在有意为学校制造舆论声势。 更让人不解的是,这则报道无视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大量不同意见,在“说法”这一部分中,列举了“某青年问题专家”、“学院赵副书记”、“西南政法大学某某”、“一位老同志”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一致的,也是片面的,只强调“学校开除怀孕女学生合情合理”,甚至还用了“相信法院该不会受理此案”这样的语句,试图以此影响司法机关。 难道就没有不同的意见吗?翻开其他报纸,打开互联网,我们就会发现,有许许多多的人,包括大量法学专家是对学校的做法持批评态度的。网络调查显示,大部分人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许多专家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给予怀孕女大学生适当处分可以理解,但必须有限度。开除处分是明显的偏激和鲁莽。在这个事件中,学校的工作人员有多处明显违法行为:第一,病人检查结果是隐私,关系到病人的名誉和切身利益,校医绝不能透漏。如果本校没有条件医治,应及时将病人转往其他医院。本事件中医生发现怀孕大学生后马上报告给学校,明显有涉嫌违法的问题。作为医疗工作者,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以病人利益为最大考量,而非其他。这位校医忘了他从事医生职业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我在行医中一定要保持端庄和良心。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严加信守,决不泄露。我一定要保持医生职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第二,学校在学生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竟逼迫她交待详细过程,并让学生承认自己“道德败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婚前性行为自然不能提倡,但也绝不是什么道德败坏。在人们早已讨论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的今天,对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也理应有一份冷静和宽容。第三,开除学生明显侵害了宪法赋予学生的受教育权。第四,大学生怀孕,学校并非没有责任。学校的性教育、健康教育是否到位?不得而知。 这些观点和结论,为什么不如实地反映到报道中呢?那么多的说法,为什么仅仅列出一种单方面的说法呢? 二、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不同,不能用写新闻评论的笔法去陈述事实。 新闻评论是就某一新闻事件发表作者的观点,作者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该观点鲜明,立场明确,具有较强的倾向性,那种论点含糊、四平八稳的评论是没谁愿读的。然而,新闻报道则与之有着明显的区别,它要求尽量不显露倾向性,尽量以客观的、辩证的态度去解说事实。如果记者用写评论的手法去搞新闻报道,是很容易出问题的,不但易于引起不同观点公众的反感,说不准还会吃官司。 这则报道显然属于新闻,这从记者对事件的叙述和标题就可以看出来,其副标题是“……调查”,既然称“调查”,就应该客观,既要看到学校的管理者的行为与认识,又要看到学生及其家长的行为与认识,还要看到其他法学专家和公众中的不同认识,要统筹兼顾,综合报道。不能只看到一种观点,看不到另一种观点,只看到一种事实,看不到另一种事实。孰是孰非,公众自会根据事实去评说,法院自会辨清是非,记者不能充当法官。 三、新闻记者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怀,要有法治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社会对新闻记者有很高的期望,在法制不太健全的社会里,媒体的力量更会让公众有一种敬仰感。越是如此,新闻记者就越是珍惜职业荣誉,应该关心人民的愿望,人民的情绪,人民的冷暖,尤其是那些挣扎在困境中的人们,处于无权无势地位的人们。在此事件中,学校的管理者显然属于强势力量,他们掌握着行政权力,而且社会关系广泛,处于主动地位,应该是新闻监督的重点。相反,被学校踢走的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此时可以说欲哭无泪,无奈之中求助于司法机关。当此之时,记者起码也应该有一点同情心,可是,读完这则报道,就会发现记者明显是抱着一种“开除你理由很充足、你被开除完全是自讨苦吃”的高高在上、幸灾乐祸的态度。 其实,在发达国家,大学生、中学生怀孕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人家学校的做法通常是,如果学生愿意将孩子生下来,学校尊重学生的选择,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哪怕一个无辜的孩子,而且,学校还负有向学生讲解养育孩子知识的责任,如果此时学校将学生开除,将被认为严重侵犯了妇女和婴儿人权,社会是不答应的,会遭到社会主流舆论抨击。我们虽然跟他们有文化上的差异,但作为高校,起码也应该有一点法律常识,有一点对人的关怀,有一点冷静与宽容,尽量维护学生的隐私、尊严和健康,而不能简单粗暴地将学生踢出校园了事。大学是传播文明、教化社会的场所,应该充满了宽容精神和法治精神,该校的做法显然和时代脱节了,侵害了学生的权益还自以为严肃了纪律,报纸记者也稀里糊涂地片面报道一番。 应当牢记,新闻的生命在于客观、真实。 《新闻采编》杂志 2003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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