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科学、科学判官与法律语言的规范 科学史上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2006年11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宋正海发起一场名为“不要让‘伪科学’一词成为灭亡传统文化的借口”的签名活动,建议慎重使用“伪科学”一词,并恳请将“伪科学”一词剔除出《科普法》。宋正海称,“伪科学”一词原来是指“伪造科技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但却被人滥用,“打击的却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扎根于传统文化深厚土壤上的挑战性的科技原创性成果和民间科学。”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等单位的100多位科学家、工程师表示支持宋正海主张,而另一方面,靠“反伪科学”获益的若干人士则对此表示反对。 这个争论是有背景的。“反伪科学”运动早期有一些贡献,但很快走火入魔,演变成为一种在各个领域横冲直撞的、以“科学警察”“科学判官”自居的学术霸权,包括博大精深的中医药学和一些基于中医理论的原始创新也被打成“伪科学”。与跨国生物化学财团和西方势力消灭中医药战略遥相呼应,“反伪科学”运动也用“伪科学”界定中医药,认为中医药不符合西方医药制定的“医学科学”的标准,属“伪科学”范畴,因而必须废除。“反伪”活动出现的“乱打棍子、乱扣帽子、舆论审判、人身攻击、党同伐异、无情打击”行为伤害了不少无辜学者,“伪科学”成为丑化中国文化、打击中国原始创新的一根棍子,产生诸多不良社会影响,其公信力已基本丧失。 应该说,《科普法》立法时规定“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无论在科学哲学上,还是在立法规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上,都的确存在很大问题。 一、从哲学的角度看,把人类的知识强行区分为“科学”和“伪科学”两个绝对对立面的黑白思维是一种主观、静止、机械、僵化的认识论。 科学问题非常复杂,在人类的认识领域,绝不是除了科学就是“伪科学”,不能用非黑即白的简单思维乱贴标签。“伪科学”只是一个粗糙简单的符号,几乎没有任何理论可以完全被称为“伪科学”,把某种理论打为“伪科学”,就等于完全地、彻底地、绝对化地否定了这种理论的全部内容,实际上也会把这种理论中的科学的、正确的、有创见的、有道理的部分也给否定了。科学史上的一个事实是,“任何思想,不管多么古旧和荒谬,都有可能改善我们的知识。”(阿本德《反对方法》,2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反“伪科学”的人判定一个新的认识为“伪科学”,其标准必然使用旧的或现有的知识,这就等于默认旧的或现有的知识是绝对正确、静止不动、完美无缺的,显然这并不符合科学知识发展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认识道路并不平坦,科学在否定之否定中曲折前进。科学的最大特点,是处于无休止的动态发展之中,后来的认识不断推翻和否定前边的认识。昨天被认可的“科学”往往会成为今天的“伪科学”,今天被认可的“科学”往往会成为明天的“伪科学”;同样,昨天的“伪科学”可能会成为今天的“科学”,今天的“伪科学”可能会成为明天的“科学”,这已经被科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在法律中规定“反对伪科学”,到底是反对昨天的“伪科学”,还是反对今天的“伪科学”,或是反对明天的“伪科学”呢?到底是在反对正确的知识还是错误的知识呢? 科学哲学家阿本德指出:“如果因为某一观念不符合流行的科学观点、原理、理论,便坚持要将之排除,这等于是要把科学的一个暂时性阶段,变成争论的永久仲裁者。这不是科学的胜利,反倒会导致科学的退化。”何新认为,“反对所谓伪科学的运动,本身就是基于对科学的造神化。因为科学起源于学术,而学术就是尚不能知真伪、尚未成为共识的前科学。反伪运动使既有的科学被置于不容怀疑的神化地位,同时扼杀了许多学术——萌芽状态的前科学或潜科学的种子。” 而且,任何一个“正确认识”和“科学结论”都有它的适用条件,都是人类认识领域的极其有限的、狭窄的知识片段,只是在有限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下才具有自洽性,并不是绝对的,离开了有限的适用条件,它就不是科学结论、不是正确认识了。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言:“真理和谬误,正如一切在两极对立中运动的逻辑范畴一样,只是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指出:“在辩证唯物主义者看来,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发展的每一阶段,都在给这个绝对真理的总和增添新的一粟,可是每一科学原理的真理的界限都是相对的,它随着知识的增加时而扩张、时而缩小。” 即使相互否定、完全相反的两个命题,也并非一个就是绝对正确的“科学”,另一个就是绝对错误的“伪科学”。例如“水能喝”与“水不能喝”这两个命题,他们在语言表述上是完全相反的,但是不是前者就绝对科学,后者就是“伪科学”呢?不是!“水能喝”有其成立的条件,就是水未受污染,而且水的温度适中;而“水不能喝”也有其成立的条件,比如水受到污染,或水的温度过高或过低。在一定条件下,这两个命题都可以成为“科学”;同样,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命题也都有可能成为“伪科学”。因此,即便表述相反,也不可不考察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形而武断地、简单地用符号判断科学的真伪,把特定条件下才成立的特定科学结论绝对化、普遍化是错误的。 迄今为止,人们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将“科学”和“伪科学”区分开来的方法和标准。英国科学哲学家萨米尔•奥卡沙(Samir Okasha)在分析并批评了卡尔•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科学标准后指出: 值得牢记的是,事实上科学中每一项理论都会和某一些事实现象相冲突——找到一个完全符合所有数据资料的理论是非常困难的。……波普尔所提出的科学标准失败暴露了一个重要问题。是否真的能够找到所有被我们称之为“科学”之物所共同具有且不被任何它物所拥有的特征呢?波普尔认为这个问题是肯定的。他觉得弗洛伊德和马克思的理论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必定会存在这些理论所不具有的而真正科学理论拥有的某些特征。但是,不管我们是否接受波普尔对弗洛伊德、马克思的否定评价,他关于科学拥有“本质特征”的设想都值得怀疑。毕竟,科学是一种多元化的活动,包含了范围广泛的不同学科和理论。也许他们共享一套能够定义何为科学的固定的特征,但也许这种特征并不存在。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就认为,不存在能够定义为何为“游戏”的一系列固定特征;但却存在一束松散特征,这些特征的大部分被大多数的游戏所拥有。然而也许某个特定的游戏不具有该特征中的任一特征,却仍是一个游戏。科学或许也是如此。如果真是这样,将科学与伪科学区分开来的一个简单化标准就不可能找到。 从辩证法看,作为对立统一的范畴,“科学”和“伪科学”不但存在对立的关系,而且存在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的关系。事实表明:运用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反对“伪科学”的同时,科学也常常被消灭了。这就像法律不能规定“反对和抵制不正确观点”一样,如果法律只允许“正确观点”发表,那么,真理也就消失了,言论自由也就消失了,言论自由的真谛是允许“不正确观点”发表。 二、从法律语言的角度看,法律用语应当规范、明确而具体,那种界定不明、涵义不清、富于争议的概念是不能被写进法律的,“伪科学”就是这种不规范的语言。 作为法律概念、法律语言,必须清晰明白,有严格的界限,界定不明、涵义不清、富于争议的概念都是不能被写进法律的,并不是任何政策引导、日常生活、学术活动、观念层面的语言词汇都可以写进法律中。 “伪科学”出现在法律条款中,它就不是单纯的学术概念,而是法律概念,它应当是明确的、清晰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如果在法律中写着“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而又没有同时对“伪科学”一词做出明白无误的准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混乱。而根据宪法的精神,根据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原则,法官无权就具体的科学问题、学术问题、认识问题做出裁决。法官可以惩罚发生在学术争议中的人身攻击,但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裁决具体的认识问题,不然学者和艰苦的科学探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不给“伪科学”一个明白的界定,而又在法律中赫然写着“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麻烦就来了,就会有一部分人冒出来充当科学法官裁定“伪科学”,事实上早就有人在充当这个角色了。在人类的认识领域,任何人包括院士都无权充当科学法官,任何机构包括科学院都无权充当“科学裁判所”,所谓科学法官,实际上是科学霸头。村霸、乡霸、建筑霸、市场霸,危害都很大,科学霸头危害更大。在一个民主健全、法治完善的国家里,科学霸头是不允许存在的。 科学哲学界至今尚未就什么是“科学”形成一致的理解,在“科学”前边加个“伪”,其含义必定更富争议、更加扑朔迷离。目前各派学者对这个词语一直争论不休。把一个极富争执、含义不明的词语写进法律是不妥当的。 “伪科学”是一个只可以使用在生活或学术活动中的语言,法律很忌讳这种语言。科学的真伪只能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来解决,最终通过实践来检验,今天的实践检验不了的,由未来的实践来检验。立法者、法官无权认定什么是“伪科学”,任何机构或公民认定的“伪科学”都只是这个机构或公民的一家之言,任何机构或公民都无权把自己认定的“科学”强迫他人接受,任何机构或公民都无权强行把自己认为的“伪科学”学说或出版物消灭。保护人类精神活动和知识的多样性恰是科学昌盛和文化繁荣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之一。“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发展科学最好的办法就是“思想自由、兼容并包”,而不是“党同伐异、无情打击”。如蔡元培所言:“无论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运命,即使彼此相反,也听他们自由发展。” 如果“伪科学”可以写进法律,那么法律须同时规定用什么有效操作的方法辨清“伪科学”,程序如何进行;根据公平原则,还应写明如果某种理论被错判为“伪科学”,由谁来纠正错误,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被冤枉的学者如何获得权利救济和经济赔偿,如何反对和治理学霸。显然,这都是立法者和法官不可能办到的。 从法律的功能看,法律主要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利益,而不是规范人们的思想、观念。思想问题、认识问题一般宜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引导,试图以法律手段强制人们如何思想,历史证明非常困难,也是有害的,因为人的观念具有主观性、随意性、多解性、多变性、游移性、流动性、辐射性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手段去管理,不仅效果很差,而且必然窒息社会活力,伤及无辜,制造冤案。托马斯·杰弗逊在《弗吉尼亚笔记》对此阐述:“只有谬误的东西才需要政府撑腰,真理自己能够站得住脚。”“思想能做到统一吗?自从基督教传播以来,已经有千百万无辜的男人、妇人和儿童被烧死、被拷打、被罚款、被监禁,然而在统一意见方面我们没有前进一寸。高压的结果是什么呢?使世上的人一半成了傻瓜,另一半人成了伪君子。”(杰弗逊:《弗吉尼亚笔记》,《杰弗逊文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76页。) 仔细考察“反伪科学”活动,我们发现其绝大部分结论都是有问题的,“反伪科学”活动坚持的“乱打棍子、乱扣帽子、舆论审判、党同伐异、人身攻击、无情打击”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科学事业发展的,原始创新的火花极容易在这种霸道的“反伪”活动中被窒息。 可以观察到,在1990年代,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大众传媒像我国这样活跃着娱乐明星一样的“反伪斗士”,没有一个国家的大众传媒像我国这样活跃着哗众取宠、充满人身辱骂的“反伪科学”活动。科学是严肃的事业,通过大众传媒今天宣布张三的研究是“伪科学”,明天宣布李四的理论是“伪科学”,后天宣布中医药是“伪科学”,并且宣布研究者是“违法的骗子”,是极不妥当的,也是法律不严密的必然结果。 有“反伪”人士写文章说,要“警惕”来自境外的“大量伪科学读物”传入国内,然而这恰恰说明在科技较为发达的国家所谓 “伪科学”著作是完全可以出版的,恰恰说明人家早已认识到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对发展科学的关键意义。 一个一度反“伪科学”很有名的美国华人,在舆论场上充当了中国科学界的“科学警察”,一会儿批判这个,一会揭露那个,一会儿骂中医,一会儿说中国妇女坐月子是陈规陋习,一会儿推销瘦肉精、转基因,他为何不在美国反“伪科学”呢?为什么美国的“伪科学”现象远远多于中国,而他却不在美国社会反“伪科学”,而只会折腾中国人呢?这恰恰是问题的蹊跷之处。也有学者研究后指出,“反伪科学”运动的真正目的,是制造西方科学迷信,树立由美国控制的科学话语制高点,并以他们的话语尺度为标杆,对中国原始创新、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科学实施打击、压制和诋毁。这种说法,不能不说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反“伪科学”运动所批判和诋毁的,恰恰是我们民族最珍贵的传统医药科学、饮食科学和维系我们民族健康繁衍的基本生活方式,而他们所极力推销的,如有害食品、化工产品、瘦肉精等,恰是对中国极为有害的东西。(注释:“中国传统科学”概念取自余宗森教授,作者认为西方科学不是唯一的科学,还有中国传统科学。西方科学和中国传统科学各有优缺点。认为西方科学是唯一的科学,就如同认为西方“民主”是唯一的“民主”一样狭隘和荒谬,在认识论上并不成立,也把中国传统科学逼到了死角,使中医等传统科学在话语权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参见《对科学的反思和批判》,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 三、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科学主义实质是打着“科学”旗号的意识形态或宗教,科学主义以西方近现代科学领域里的已有狭隘知识片段的是非标准作为衡量一切认识领域、精神领域、文化领域、学术领域的是非标准,具有唯我独尊和专制主义的特征,与民主自由的人类文明基本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相冲突。 要强调的是,科学普及应重在普及科学精神,而不是灌输某一些具体的“科学结论”。科学精神包含了追求真理的精神,质疑权威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民主平等的精神。科学精神还离不开人文精神,离开了人文精神的科学精神不是真正的科学精神,而是科学主义。科学主义也称为科学极端主义、唯科学主义,是一种以近现代西方科学的是非作为衡量一切认识领域和精神领域是非、主张科学家主宰意识形态的错误思潮。 阿本德说,“科学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偏爱,不是因为它的方法有多高明,也不是因为它的成果,而是因为它已经演变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它代替了过去的宗教,但实际上自己也被赋予了宗教和神话的色彩。”“科学获得至高无上的统治权是因为它过去的一些成功导致了防止对手东山再起的制度上的措施(教育、专家的作用、权力集团如美国医学协会的作用)”。“科学今天的优势并不是因为它的相对优点,而是因为情况被操纵的有利于它”。(《自由社会中的学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版,第124-125页) 在科学的名义下,包括中医在内的中国文化被贬低、压制和丑化。近代以来,中医受到西方医药打压,并不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不是科学本身的问题,而是西方医药财团、帝国主义以科学的名义,通过医药学术、经济掠夺、教育渗透、舆论洗脑等不断对中医药进行侵蚀、破坏、压制、丑化的结果,是不断控制中国医药话语权的结果,这种状况在今天仍然存在。阿本德在《反对方法》中曾举例,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在医院和医学院内大力推行中医,令许多西洋医学专家目瞪口呆,他们预言中国医学背离了“科学”,将每况愈下,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中国的医学产生许多的新的洞见、新的疗法,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大为提高,还对西洋和中国医生提出新的问题。中西医各有所长,但中医在对人体生命本身的认识高度远高于西医,正如邓铁涛所言,中医实际是后现代医学。 法兰克福学派对科技异化进行了反思。赫伯特·马尔库塞指出,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已经异化为一种新的社会控制与统治方式。科技扩展到社会的控制系统,并创造出新的权力形式来消除与这个系统相对立的力量。技术“中立”传统已成为神话,它变成一个极权主义者,一个新的霸权和独裁者。 在中国社会,自从20世纪初德先生和赛先生被从国外输入后,西方“科学”作为一种“普世价值”被捧上神坛,一直处于被神话的状态,人们缺少必要反思,而不知科学主义、科学迷信本质也是一种异化的意识形态、异化的宗教形式,当科学家或者其他人利用司法的或行政的权力充当“科学警察”“科学裁判所”对不同认识和文化现象进行压制的时候,同样也是一种独裁和专制,不仅会阻碍科学发展和学术进步,而且不可避免地伤害多元文化,其危害和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类似。实际上,科学知识并不比其他的知识更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把科学知识凌驾于其他知识、文化之上,不仅是错误的,也是极为有害的,既不利于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与进步。 科学主义、科学教也是一种极端性的思潮,它无法正确看待不同的知识、认识和精神世界,甚至要求将“传播伪科学”的人绳之以法,危害很大。例如,北京某小报和境外某网站同时发表的《“伪科学”留下,让“伪学者”走开》就是这种典型心态。文中宣称:“当年将布鲁诺烧死在火刑柱上的罗马教廷,视布鲁诺的‘日心说'为‘伪科学',可如今不照样宣布其与现代科学相容,并在300年后为包括伽利略在内的天文学家平反吗?若你掌握的是‘真科学',即便有人给你冠上‘伪科学'名号,哪怕是把你烧成灰烬,你秉持的科学或真理,也依旧会在人世长存。”这难道不是一种粗野霸道的语言暴力吗?难道在我们这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的时代,还要让科技工作者因为自己的研究付出惨痛代价吗?当科学研究成为一种令人恐惧的活动的时候,科学还会活跃吗?在世界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原创性科学成果被打成“伪科学”丧失话语权即使在漫长压制后被平反又有何意义?从这种“哪怕是把你烧成灰烬”的话语中,不难体会科学主义的冷酷傲慢和人性缺失。 围绕反“伪科学”运动的的激烈争议,并不是“科学”和“伪科学”的冲突,而是民主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冲突。民主主义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不同观点的共存,即使认识相反,也应彼此尊重对方人格,保障对方的话语权利;科学主义则认为:俺们哥几个认定你的理论是“伪科学”,你就是“伪科学”,“伪科学”是骗人的、非法的、不容辩驳的,提出“伪科学观点”的人就是骗子,我不能与骗子共存,我要消灭你。这种不容质疑的“老子说了算”的学霸作风和专制倾向,是“反伪科学”运动成为过街老鼠的主要原因。其实,民主自由作为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它的价值优先性、重要性是远远高于“科学”的。蒋劲松在《科学可以凌驾于民主和自由之上吗?——科学沙文主义批判》就做了很好的回答:“科学沙文主义与民主和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容的。科学沙文主义夸大和神化科学共同体的诚实和能力, 禁止公众对科学共同体的决定提出质疑,阻挠社会公众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以科学作为真理的垄断者,把持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排斥与之竞争的其他文化传统。现代科学不是少数人自娱自乐的事业,而是耗用大量社会资源的活动,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科学不能凌驾于民主和自由之上。” 四、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删除“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条款,是表明法律试图创造一种平等探讨、和谐交流、宽容失败的环境,并不影响学术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应用。 考察科学真伪的辩证关系不难看出,“伪科学”也是可以存在的,“伪科学”的著作也是可以出版的,因为被一部分人认定的“伪科学”往往只是这部分人的一家之言,未必就等于谬误,而且常常是重大原始创新和可贵思想的萌芽。为了维护真正的科学,避免伤害无辜,避免压制科学的萌芽,允许不同或相反观点的存在和交流更能使人做出比较和鉴别,更有利于科学的进步。 科学普及应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科学普及不能把学术争议搬到大众传媒并由一部分人充当“科学判官”对不同见解或持不同见解的人大加批判,大众传媒解决不了复杂的学术问题,因为它不够精细和缜密,带有娱乐和浮躁的特点。试图通过大众传媒进行舆论审判解决复杂的学术争议就像一只蜘蛛试图拉动火车厢一样自不量力。根据我国的国情,官方媒体(含学术媒体)更不能搞舆论审判,否则相反的观点谁还敢发表?当然,对于科技界明显的偏差,进行政治干预是有必要的。 在科普法中删去“反对和抵制伪科学”条款,就等于宣告“反伪科学”行为的不合理性,“反伪科学”人物的所谓“反伪科学史”的课题经费也那么不那么合理了。(笔者认为,“反伪科学”活动虽然并不合理,但作为学术研究,此类课题仍可保留少量。)“反伪科学”的各种著作也不那么“权威”了,他们赖以获得利益的靠山也将消失,他们再也无法抱着科普法这个大腿来炫耀自己批判和打击他人的合法性了,他们舆论审判不同观点的合法性消失了。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妙的,不想失去特权,因此会反对删除这个条款。但是,法律的更改是立法机关根据人民意愿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从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不能被少数人左右。 当然,从法律中删除,只是表明“伪科学”作为法律概念试图鉴别认识真伪是有很大问题的,只是表明法律不干预具体的科学问题、认识问题,只是表明法律试图创造一种平等探讨、和谐交流的环境,并不是不叫人用“伪科学”这个词语了,也不是说非科学的东西不存在了。生活、学术讨论或写作中谁还要用,完全是可以的,这是他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那么,如何理解科学研究自由呢?不妨以爱因斯坦在《自由和科学》的一句话做阐述:“我所理解的自由是指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就知识的一般和特殊方面表达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危险或严重的损害。……首先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证,但仅有法律并不能保护发表的自由。要使每个人都能不受惩罚地表达他的观点,在全民中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爱因斯坦文录,浙江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参考文献略。 2007年文稿,2019年修改。 著作权声明:本文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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