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歧视才能选出最优秀人才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作中,职位条件限定为“全日制学历”,不许自考、函授、电大、党校、在职研究生等在职学历、非全日制学历持有者报考。歧视行为否定了知识获取和能力提升途径的多样性,否定了终身学习的作用,不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自学、崇尚终身学习的风气,也不利于人才选拔,应加以纠正。 非全日制教育是国家法定高等教育形式。我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宪法既然鼓励自学成材,就必须尊重通过自学获得的学历和学位。《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也清晰规定了非全日制教育的法定地位和平等就业权益。执行宪法和法律,不能打折扣。 俗话说:“是骡是马,拉出来遛遛”。考试就是“遛”的过程,如果设置许多不合理的外在条件,总是在学历、年龄、资历方面设门槛,不给人家“遛”的机会,怎么能科学地鉴别、比较、选拔人才呢? 消除学历歧视,要澄清种种似是而非的认识。 有人说,全日制毕业生在学校里呆的时间长学的东西就多,非全日制毕业生在校园外面学的东西就少,这是偏见。事实是:人工作中的大部分知识不是在学校获得的,即使到博士,所得仍有限。反之,勤于学习,没学历也会成为博学多能的人。正如爱因斯坦所言,“智慧并不产生于学历,而是来自对知识终身不懈的追求。” 有人说,职位设置属“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说了算。须强调,“用人自主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没有超越于宪法法律的“用人自主权”,没有背离公平公正的“用人自主权”。哪些职位条件设置是必需的,哪些属歧视,关键看是否出于岗位内在的、客观的需要。如招计算机管理员,要求报考者“熟悉计算机安全管理”,并按工作要求考试考核当然合理,但如要求报考者必须有“全日制学历”就是歧视,因这不是出于职位客观需要,没有证据表明非全日制学历持有者一定不能胜任该岗位。 要消除歧视,首先在转变观念。从现实来看,一些规定明明是歧视,但有的同志并不认为是歧视,这是问题症结之一。为此,要引导干部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多些换位思考。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心理状态截然不同。歧视者对歧视行为的感受比较淡漠,对自身行为往往缺乏反省;但被歧视者对歧视行为的记忆往往刻骨铭心,甚至产生强烈仇恨。当然,要更好消除歧视,还有赖《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把反歧视纳入法治轨道,使职位设置不因用人单位和招考机关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用人单位和招考机关主观好恶的改变而改变,使歧视行为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纠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只有真正以职位需要而不是过于计较学历、年龄、资历等外在因素,不断消除歧视,才能选出最优秀的人才。 (原载《中国组织人事报》201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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